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亳州市城乡医疗救助保障待遇

来源:本站 最后更新:2023-03-22 09:35:00 作者:佚名 浏览:108次

一、特困人员、低保对象、返贫致贫人口、监测人口,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异地就医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,经基本医疗保险、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救助。年度救助限额最高5万元左右。特困人员、低保对象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,救助比例分别为80%、75%;返贫致贫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1500元、救助比例为70%;监测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3000元、救助比例为60%。经三重保障制度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,给予再次救助:起付线10000元、救助比例为50%,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5万元。

二、纳入依申请救助范围的人员在一个年度内,经基本医保、大病保险等支付后,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20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与救助,救助比例50%,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。

三、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,其合规医疗费用按总医疗费用50%计算,参照低收入和因病致困家庭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比例下调20%,救助封顶线下调2000元。

四、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。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、因病致困家庭患者患重特大疾病,其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2万元以上的部分,按50%比例给予救助,年救助封顶线50000元;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、因病致困家庭患者患普通疾病但年度个人自付合规费用超过3万元的,按重特大疾病对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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